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所述,在持卡人出于
非法占有的意图且超过了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的情况下,经过发卡银行进行两次
催收后若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归还,则应被视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定义的“恶意透支”行为。
在此基础上,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都应该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之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
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