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于
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破产后所产生的
债务将由该公司自行承担责任,即以公司的所有资产作为依据,按照特定的偿还顺序进行清理和
赔偿。
若无法全额支付债务,则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偿还。
在此过程中,
破产财产首先需要优先支付
破产程序所需的各项费用以及破产期间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产生的债务(以下简称
共益债务),然后再遵循特定的偿还顺序,依次对破产人
拖欠员工的
工资、
医疗费用、
伤残补贴、
抚恤金等进行偿还,同时还需支付破产人所欠缴的税款以及普通
债权人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