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之变更乃指债项因其所涉及的特定法律事实而导致其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变更。
此类变动通常只可能在债项正式成立之后、尚未得到完全履行或是仍处在部分履行阶段时出现。
从广义上讲,债之变更既包含了债项主体的变更,也涵盖了债项内容的变更。
其中,债项主体的变更,亦被称之为债之转移,即在保持债项内容不变的前提下,将债权与
债务转由第三方承担。
然而,狭义的债之变更则仅仅局限于债项内容的变更。
《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