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第二次获得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来说,其应遵循如下规范与要求:
未经
司法执行机构准许,不可擅
自离开其所居住之市或县境;
倘若住址、职业岗位以及联络方法有所改变,务必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负责监管的司法执行机构进行报备;
当接到
传唤指令时,必须立即赶赴指定地点;
禁止以任何途径干扰
证人出庭作证的行为;
严禁销毁、篡改相关
证据资料或是串通他人进行
虚假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