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帮信”
犯罪,若涉及到四万元的流水而未能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支付结算规模,将被视为尚未触及到法律所界定的“
情节严重”范畴,因此也就没有达到应受
刑事惩罚的程度。
然而,倘若在这其中获取了高达三万元的非法利益,那么这部分收益便会被视为超过一万元的
违法所得,从而符合法律对于“情节严重”的定义,需要接受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处罚,并且可能还会面临
罚金的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当个人或单位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活动时,却仍然为他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甚至是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便利服务,只要情节严重,就会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严厉制裁,同时也可能会被处以罚金。
此外,如果存在上述两种行为,并且同时还构成了其他犯罪,那么将会按照处罚较重的那一项来确定最终的
罪名和
刑罚。
在判定是否构成“帮信”罪的过程中,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
犯罪主体必须是一般的自然人;
其次,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为之,也就是说,
行为人必须明确知道自己正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
网络犯罪提供帮助;
再次,
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管理秩序;
最后,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形式的帮助,且情节严重者才会被认定为犯罪。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
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