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
法规规定,
工伤级别在十级以上的
劳动者,其依法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包括享有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的
伤残补助金,且该项金额为劳动者实际
工资收入的七倍;
若劳动者本人因故主动提出
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当在原
劳动合同期满时双方选择不再
续签,则可获得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关于这两项补助的具体额度,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政府依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制定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