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与
劳动关系之间的差异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区分:
(一)
主体资格。
在劳动关系中,其中一方通常为
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
而另一方则必须为
劳动者个体。
但在劳务关系中,双方
当事人既可能均为法人、组织或者公民,亦有可能是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的关系。
(二)产生依据。
劳动关系源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紧密结合;
而劳务关系的形成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
若双方并未就此达成共识,未签署书面协议,亦无口头约定,仅依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具有整体性、分散性特点的
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应被视为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三)劳动主体的待遇有所不同。
(四)适用的法律
法规不尽相同。
劳务关系主要受
民法、
合同法以及经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然而,劳动关系则主要由
劳动法及
劳动合同法加以规范和调整。
(五)合同的法定形式各异。
劳动关系需以
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而劳务关系只需签订普通合同便可。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
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