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遭受洪涝所导致的
财产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这是因为,自然灾害作为不可抗拒的因素,并无具体的
责任方存在,因此也不涉及到
赔偿的可能性。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在自然灾害风险消弭之后,受灾区域的地方政府应负责统筹研究并制定出适合当地情况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以及相应的优惠政策,对那些在恢复重建过程中遇到困难的家庭进行特别关注与援助,组织其开展重建或修复工作。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