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到
侵权行为人的经济收益以及他们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承受力。
在多数情况下,故意从事侵犯他人人格权行为并从中谋取经济利益的
行为人,往往能够从其侵权行为中获得较高的利润收益,这些人均具备相当雄厚的
赔偿能力。
因此,针对此类
违法行为,应该依据其实际获益程度,相应地调高
损害赔偿额度,从而在经济层面上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更有效地安抚受害方的心灵创伤。
然而,在其他特殊情况下,我们还需深入调查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如果行为人经济实力较为强大,那么可以适度地判决给予更多的赔偿;
反之,则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
赔偿金额。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
精神损害的,被
侵权人有权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