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
帮信罪的问题当中,倘若涉案流水仅为八万而未超过支付结算金额的二十万元,则并不符合
刑法所规定的“
情节严重”之条件,从而无法触及到
量刑标准。
然而,若
犯罪者通过此种方式获取利益高达三万,那么这就等同于其
违法所得已超过一万元,这便属于刑法所定义的“情节严重”范畴。
在此情况下,其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刑事处罚,并且还可能被处以
罚金。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对于那些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活动,却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便利服务的人,只要情节严重,都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并且还可能被处以罚金。
此外,如果是单位犯了上述罪行,也会被判
处罚金,同时还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前述两种行为,并且同时还构成了其他犯罪,那么将会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最终的
罪名与
刑罚。
在认定帮信罪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
犯罪主体方面通常为一般主体;
其次,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为之,也就是说,犯罪者应当明确知道自己正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
网络犯罪提供帮助;
再次,
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管理秩序;
最后,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形式的帮助,且情节严重。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
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
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