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第一顺位继承人之
遗产分配原则,通常应遵循以下规范:
即所有第一
顺位继承人所
继承的遗产份额总体上应保持平等。
对于那些在日常生活中面临特殊困难且同时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进行遗产分配时,理应给予适当的关照与扶持。
此外,若存在具有
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但却未尽到抚养义务,那么在进行遗产分配时,他们的份额应被视为零或减少。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
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
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