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一方对子女的
探望权通常情况下可一个月享有2至4次,当然这并非强制性的规定,而是允许
当事人双方通过私下协商来确定具体的探视时间和频率。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若夫妻间存在
离婚纠纷诉诸于法院的情形,人
民法院通常会依据法律规定将每个月的探望次数设定为2至4次。
同时,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愿协商,共同制定出适当的探视方案,包括探视的时间、次数以及方式等细节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探望次数的多少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