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
拆迁补偿过程中,被
拆迁人有权自主决定采用何种方式。
被
拆迁者可自由选择接受
货币补偿或者
房屋产权置换等多种形式进行补偿。
对于货币补偿部分,则需依据
固定资产拆迁补偿款项、安置补偿费用、土地上附着的
青苗费、拆迁过程中所导致的直接
经济损失以及额外奖励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计算得出。
然而,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政策存在差异,因此具体的
赔偿金额亦会有所区别。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