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铺
拆迁赔偿事宜,并非普遍实行“一赔三”政策,而是根据商业
拆迁实际面积予以相应
赔偿,赔偿方式既可以为货币形式的
拆迁补偿金,也可采用房产安置方式。
至于拆迁商铺的具体
补偿金额,各地由于拆迁政策差异较大,因此具体数额需参照当地相关规定,如有疑问,请向当地
拆迁办公室咨询或查阅相关拆迁公告。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推动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等
公共利益,当出现以下特定情况时,确实需要
征收房屋的,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特殊需求;
2、政府主导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必要条件;
3、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
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求;
4、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求;
5、政府依据《
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求;
6、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求。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人提供如下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为政府城建部门)在前期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
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回收。
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
基本原则。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