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羁押者的探访问题,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若为
刑事拘留,
家属在此阶段仅能委托
辩护律师进行探望,然对于
律师会面被拘禁的被告人,调查机构有权依案件情况及所需派遣相关人员列席现场;
而若是
行政拘留,则需遵守相关规定,规定了
探监时间并由被
处罚人的亲属与朋友事先预定好探访时机,在行政拘留中心规定的探视时间段内与其相见,探望时允许携带基本的生活设备、衣物以及食品等必需品,但严禁向被处罚人输送其他任何物品。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