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十个工作日(依照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在三日内向检察院提交
批准逮捕的申请,而检察院则需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故此从提交申请之日起至最终确定
逮捕日期总共需要十个工作日);
2.十四个工作日(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来说,申请的期限可以予以适当延长四天。
在此基础上,若是经历了七个工作日批准逮捕,便会得出总共十四个工作日的时间);
3.三十七个工作日(针对更为复杂的情况,如多人
结伙作案、
流窜作案以及
多次作案等,申请的期限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
同样地,若经过七个工作日批准逮捕,那么总计需要三十七个工作日);
4.一旦经由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嫌疑人被
羁押的期限将必须等待法院作出判决并判定其有罪后才能够结束。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