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缔
结婚姻关系所诞育的子女在法律上仍应获得必要的
抚养费用,这是我国法律赋予他们与合法婚姻所生育子女同等地位的体现。
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始终强调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对
非婚生子女进行任何形式的危害或歧视行为。
如若父母未能尽到
抚养责任,无论是尚未成年还是已达到法定自理能力年龄的子女,均有权向其父母提出支付抚养费用的请求。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
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