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
每满一年就会为您提供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
若工作时间超过了六个月但不足一年,也同样视作一年处理;
如果您的工作时间未达到六个月,那么我们将会向您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第2款中关于
经济补偿的特殊情况如下:
如果您的
月工资水平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我们将按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作为基准,向您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向您
支付经济补偿的总年限不能超过十二年。
这里提到的“月工资”是指您在与本公司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