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交付
安置房之前,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相关
法规和政策,向被征收者支付临时安置费用以确保其正常生活秩序得以维持。
2.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方拥有自主选择权,既可以选择得到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用
房屋产权替代原房屋。
3.如果被征收方选择房屋产权替代的方式,那么市、县级人民政府就应提供相应的用于
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且要与被征收方共同计算并结算被
征收房屋的价值以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之间的差额。
房屋征收作为国家针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公平补偿后所采取的强制性交易的
行政行为,其前提条件必须是出于“
公共利益”的需求,且需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国家仅能在符合公共利益需求的特定情况下,并在对
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后,才能依法依规地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规范,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调查程序、
听证程序、报批程序、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及公告程序等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失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是由于双方达成
拆迁补偿协议而顺利完成征收工作,在此情况下,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失。
另一种情况则是由
拆迁人提出申请,经过法定的
司法程序,最终实现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合法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