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
离婚冷静期中,双方有一方表示同意,然而另一方却并不赞同,此时他们便可向当地
婚姻登记部门
递交撤回
离婚申请的请求。
顾名思义,设立离婚冷静期的主要目的在于制止因一时冲动而做出的草率决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自婚姻登记机构接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若其中一方向婚姻登记机构撤回其登记申请,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无效。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