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债权人失踪,符合法定情节的情况下,
债务人有权请求法院宣判其死亡。
依照我国现行
法规,自然人若自失去音信达四年或因突发事故导致失去音信达两年以上者,相关利益方(如本案中的
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申请,以宣告此自然人成为失踪人口。
由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存在债权关系,属于
利害关系人之列,因此,他们有权依据上述规定向法院请求宣判债权
人死亡。
《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
意外事件,下落不明
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
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