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对于由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各类
刑事案件,法庭应在接手审理后的两个月内进行宣判,最晚不应超过三个月的时限。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宣判期限的长短主要取决于
案件受理的时间,而非案件
当事人是否被采取了
取保候审等
强制措施。
在一般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都会按照既定的程序在开庭后的审判期内做出判决,但在处理一些较为复杂或重大的刑事案件时,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也有可能依法延长审判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
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