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住宅楼宇的总建筑面积或者每户套内实际可利用的建筑面积,超出了其在
商品房屋
销售合同中所约定的范围,并且该偏差的绝对数值超过了百分之三,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要求,作为购买方的您将有权视情况选择
解约。
此外,假如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您所购买的房产发生了关于整体规划或者是个别设计方面的变动,比如:
建筑物构造的更改,又或是房屋功能性质的改变等等,而这类变动并未被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通知给您,那么您同样拥有解约的权利。
再者,如果您所购买的房产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已经对您的日常生活和居住造成了实质性的困扰,那么您也可以选择行使解约权。
最后,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在
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如果超过一定的期限仍未能完成交房手续,那么作为购买方的您将享有解约的权利。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