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分居阶段内,尽管夫妻间的婚姻关系尚未正式解除,然而在此期间所偿还的
银行贷款仍应被视为是双方共同承担的
债务责任。
针对那些在
婚姻存续期间,因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事项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的情况,我们的法律规定应该将其视作是
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
但是,如果夫妻中的另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证明
债权人和
债务人之间已经明确约定这笔债务属于个人性质,那么这部分债务则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我们的法律规定应该由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来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