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
解除婚姻关系之际,如有任何一方故意隐瞒、擅自转移、恶意变卖或者肆意毁损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又或是利用非法手段制造
虚假债务,其目的主要在于侵吞另一方应得的
财产权益,在此情况之下,法律为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两个有效的
救济途径:
首先,如果在进行
夫妻共有财产的分配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上所述的
违法行为的一方,法庭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例如减少其应得的份额,甚至完全剥夺其财产所有权;
其次,在
离婚手续办理完毕之后,若有任何一方发现对方曾经实施过此类行为,则可以通过向当地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申请,请求重新对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
诉讼的
有效期为三年,自
当事人发现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