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缺乏正式签署劳资合同的前提之下,用人单位并无义务向员工支付
工资报酬。
然而,当正式签署了
劳动合同时,为了让新
入职的员工更好地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业务内容,相关的入职培训将被视为要求他们进行的合同约定之一。
这样的培训应该根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达成的具体规定,由用人单位给予参与培训的员工相应的工资薪水作为补偿。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为
劳动者提供了专项的培训费用,并且对他们进行了专业技术方面的培训,那么用人单位有权与这些劳动者签订协议,明确约定服务期限。
若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则必须按照协议中的条款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
但是,违约金的金额不能超过用人单位实际提供的培训费用。
同样,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也不能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
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