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逮捕申请之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应作出
批准逮捕或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申请,公安机关则必须在接获通知的第一时间解除对嫌疑人的
拘留措施,并以最快速度将执行结果告知检察院。
然而,如有需要,相关案件仍可继续进行深入侦查,此时,公安机关应按照法律规定,为符合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的嫌疑人办理相应手续。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