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该房屋在
拆迁行动实施以前,其所有权归属于某位法律承认的单独或个体,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并得到法律许可,一般情况下,拆迁后所得权益不受婚姻状况变动而进行分割处理。
反之,如果拆迁前该房屋由夫妻二人共同拥有,那么在处于
离婚状态时,配偶双方应进行协商分割此项权益,若未能达成共识,可依据相关法律程序请求人
民法院进行裁决。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
拆迁房产为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且婚后该房因拆迁获得
安置房产权,并将产权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同时,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之间的产权调换差价是由
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这部分拆迁安置房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