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缓刑考验期确实是从
判决书正本正式生效之日开始计算的;
2.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实际上系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的那天。
然而,若
当事人或是控辩双方在收到判决结果后提出了上诉或反诉申请,并经过
二审程序最终维持原判的话,那么缓刑考验期就应当自
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3.对于那些被宣告
缓刑的
犯罪分子来说,他们必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相关的考察和监管。
在此期间,先前因案件审理而被依法
羁押的时间将不会被计入缓刑考验期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