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赁物受损后的
赔偿责任,我们将按照以下的原则和规定来执行:
如果租赁物损坏是由于承租人未能遵循
租赁协议中约定的正确使用或对待方式,或是由于承租人未充分考虑到所租赁物品的特性而导致的,那么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承租人承担。
反之,若租赁物损坏并非由承租人直接引起,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而是由出租方负责进行维修工作,除非双方在租赁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否则均依照上述原则处理。
《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并请求
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