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缔结阶段产生的错误并不构成违反合约义务的行为,这两种情况下的错误应当看作是各自独立的法律责任类型。
具体来说,
缔约过失责任被视为具有法定性质的法律责任,而
违约责任则是通过双方签署的合约来明确设定的。
此外,缔约过失责任通常会出现在合同缔结的早期阶段,而违约责则是在合同正式生效后才可能产生。
在处理违约责任时,
当事人可以选择支付
违约金、
赔偿损失或者实际履行等方式进行补偿。
然而,对于缔约过失责任而言,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当事人因错误而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
除此之外,法律还对这两种责任的其他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