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规定,
劳动者如欲结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约,须提前三十天向其
递交正式书面申请。
然而,在以下两种情形中,劳动者有权随时即刻解除该
劳动合同关系:
首先是在
试用期间之内,其次为用人单位采取了
暴力手段、威胁行为或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迫使劳动者继续工作。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照所签订的劳动
合同条款按时足额地支付
劳动报酬或者提供相应的
劳动条件,劳动者也享有即时
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