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单位应从收悉监狱或看守所
递交的
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资料起计,十五个自然日内进行审慎决策并及时作出裁定。
对于
符合条件并许可暂予监外执行者,批复单位应于审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准确无误地送抵相关监狱或看守所,并同步抄送上级人民检察机构、原判决法院以及罪犯居住地
社区矫正组织。
此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必须依法实现网络公开,以便社会公众查询了解。
反之,如果不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也应在审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相关监狱或看守所。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