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冷静期并不适用于通过法院提起的
诉讼离婚程序,而仅限于在
当事人双方
协商一致后自愿达成的
协议离婚情形。
2、针对此类特定情况,法律明确规定了如下操作流程:
当夫妻双方均有离婚意愿时,应共同签署
书面形式的
离婚协议书,并亲自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提交
离婚登记申请。
3、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之内,若其中任意一方对离婚事宜持有异议或反悔态度,则有权向该机关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