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
违章建筑拆除的问题时,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依法履行职责,确实无需给予补偿。
不仅如此,若
情节严重者,相关部门甚至有权根据规定对其进行罚款。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所谓的“违章建筑”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违章建筑,例如符合国家
建筑法规条件的农民在未得到审批的前提下修建的唯一住宅,以及由当地政府实施的某些暂时性政策所引发的
违法建设等。
在这种情况下,违章建筑的存在具有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违章建筑。
当面临
拆迁或拆除时,这类建筑不仅应获得相应的补偿,而且还应该按照法定标准全额补偿。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
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