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解除之际,女方有权请求对方归还陪嫁品,因为这些物品属于女方的个人财物,在这个时候向男方提出这一要求是完全合乎情理的。
然而,尽管法律对此有所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许多情况下由于女方无法提供充分的
证据来证实陪嫁品确实属于其个人所有,因此这些物品往往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进行分配处理。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