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制度,精髓在于对于任何
违法行为的严格制裁。
此
处罚一经作出,其效力将永恒不变且不受时间期限的限制。
也就是说,自
拘留决定书颁布之后,无论何时何地,一旦发现被处罚人在场,均可立即毫无疑虑地予以实施。
同样地,命令已下
行政处罚决策,其生效效力可谓一蹴而就;
除非该处罚决定被宣告无效,否则其有效性将持续至永远。
然而,这并不等同于违法行为若未被及时发现,经过六个月的时限便可逃脱惩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