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处
有期徒刑且宣告
缓刑的
犯罪人员而言,如果在
缓刑考验期限届满后的五年之内再次实施了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行为,则由于其之前所判的有期徒刑尚未开始执行,因此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五条中所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这一必要条件。
因此,我们不能将此类情况视为
累犯。
然而,针对新的犯罪行为,可以将其视为对新罪行
量刑时的酌定
从重处罚因素加以考虑。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
近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请示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但可作为对新罪确定刑罚的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