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法自行书写
遗嘱的老者而言,他们完全有权利选择通过委托他人代为撰写并签署的方式来设
立遗嘱。
这种形式的遗嘱在法律术语中被称作“
代书遗嘱”。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代书遗嘱的过程需要有两位及以上的
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要求见证人中有一位能够以文字的形式记录遗嘱内容,再由遗嘱人本人、代书人以及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字确认,同时还需注明具体的年份、月份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
遗嘱见证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
继承人、
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