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车辆全损状况之后,
第三者责任险是无法进行
退保操作的。
通常来说,投保人不能单方面擅自解除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签订的
合同关系,除非在此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已完成依法登记的注销手续,或是被保险机动车经过公安机关认定确实已经遗失,那么此时投保人才有权利行使
合同解除权。
若合同得以顺利解除,保险公司将会将剩余部分的保险费用退还给投保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
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
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