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集团性
盗窃案件中首要分子及其他各主要同案人相关
刑罚的确立原则:
(1)对于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其应承担整个集团实施盗窃行为所累积总额的
刑事责任;
(2)对于
共同犯罪中的其他
主要责任人,依据其在案件中所参与或主导的
盗窃金额进行
刑责认定;
(3)至于在共同
犯罪活动中的
从犯,则需要根据其具体参与的盗窃总金额来确定相应的
量刑范围。
在我国,盗窃行为可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同时还可能面临
罚金的
处罚。
若
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
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
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