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方
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时,他/她仍有权提起
离婚诉讼。
然而,若患者已丧失完整的
民事行为能力,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需重新
指定监护人并授权其代表患者参加离婚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人
民法院会慎重对待每一个
离婚案件,首先进行调解程序。
如经过调解发现情感确实已经破裂且无法挽回,那么即便调解无效,也应当批准
离婚申请。
另外,若双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再次出现持续
分居达一年之久的情况,而且其中一方提出了新的离婚
诉讼请求,那么法院在综合考虑所有因素之后,应该给予批准离婚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