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缓期执行期间再次触犯新罪并不等同于
累犯。
这主要是由于
缓刑考验期限届满后,并未执行原有的
刑罚,而是予以解除。
因此,这样的情况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素。
所谓累犯,乃是指那些曾受到刑罚的惩罚、在刑罚执行或者赦免之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再度犯下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罪犯。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若在五年内再次犯下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则属于累犯,应当给予
从重处罚,但对于
过失犯罪以及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所实施的
犯罪行为,则不在此列。
《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
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