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审判中,其流水
量刑问题受到特别关注。
所谓“流水”,即是指在实际发生的信息网络犯罪过程中所产生的资金流动现象,具体表现为资金从
信用卡流入的情况。
而关于本罪的入罪标准,其中一条便是支付结算达到20万元人民币。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一旦被判定构成协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罪,便将面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刑事处罚,并面临罚款的可能。
更为具体地说,如果
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甚至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便利服务,且
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严厉惩罚,并可能被处以
罚金。
对于
单位犯罪的情况,法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对单位判处相应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
处罚。
若存在上述两种行为,并且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
罪名及量刑。
在认定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
犯罪主体必须是一般的自然人;
其次,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心态,即明知自己正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
再次,该罪行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管理秩序;
最后,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或其他形式的帮助,且情节严重。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
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