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事项中,即使缺乏书面
借条,仍然具备
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然而,在此过程中,
当事人务必提供额外的
证据以证实此类借贷
法律关系的确立,诸如大额的收据或凭单、完整的聊天记录及交易流水、第三方
证人的佐证陈述等各类证据均可作为补充。
当
出借人向人
民法院
递交相关
民间借贷诉讼请求时,必须举出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直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若当事人所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并未明确记载
债权人身份,那么在其持有这些债权凭证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将予以受理。
然而,如果被告针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了有事实依据的反驳意见,且经过人民法院的严格审查后,发现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则该案件将被
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
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