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即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先后履行顺序之分、双方存在相互负有
债务的情况下,应首先
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若确有充分
证据证明对方
当事人难以履行其相应的
合同义务,则在此种情形下,在对方当事人尚未切实履行或者未能就其履行义务提供充分
担保前,其享有暂时停止履行己方合同义务的权利。
而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在上述所述的双务合同中,当先履行一方尚未实际履行其义务或者其履行行为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接受其履行请求。
《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