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员工在遭受
意外伤害或被确诊为
职业病之后,其雇主应于三十天内,将相关情况报告给该地的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及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评估。
在特殊情况下,如员工所患疾病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所鉴定的,那么雇主必须从损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被鉴定确认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
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