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检察院决定将案件退回侦查部门进行
补充侦查时,并不会直接通知案件的
当事人,但当事人有权向负责审理该案件的相关负责人咨询具体详情。
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原有的侦查工作基础之上,针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展开进一步的
调查取证工作,以期补充完善
证据链条的一种
诉讼行为。
只有当案件已经进入检察院
审查起诉阶段后,又被重新退回至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的情况,才能称之为“补充侦查”。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
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