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持卡人若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额度超出法定范围、
逾期天数大于发卡行通知期限,且经过两次以上
催收,仍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欠款,将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述的"恶意透支"行为。
此种情况下,持卡人累计透支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到10万元之间的,应视为"
数额较大";
累计透支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到100万元之间的,应视为"
数额巨大";
累计透支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应视为"
数额特别巨大"。
这里所说的"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上述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绝偿还或尚未偿还的实际金额,并不包括利息、
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信用卡
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具体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处以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
罚金;
若
犯罪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人民币5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金;
而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并处以人民币5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二)使用已作废的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