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规定,
招标者若需
委派具备合格资历的
代理人代为履行招标事宜,倘若代理人员无法提供所要求的资质证明,或者其越权实施招标业务时,则该项招标行动将被认定为无效。
至于“中标无效”的含义,即指由招标方最终作出的中标决议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然而,当宣布某次中标无效时,将会导致如下法律后果:
在招标方尚未同中标人签署正式书面合同时,招标方所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将丧失
法律效力,同时,招标方也无需承担与中标人
签订合同的法定义务;
同样地,中标的一方亦无法主张具有与招标方签订合同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
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备案。